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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 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體委全字第0970004879號函核准 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計五天,於高雄市舉行。 第三條 舉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第四條 參賽單位: 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巿、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五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款第二、三目外,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者,其戶籍須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即中華民國94年8月20日以前設籍者)。但第一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戶籍規定,比照第二類參賽者。 2. 第二類參賽者:須設籍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以前設籍者)。 (二) 在金門縣、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運動員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原設籍地區參賽,惟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三) 旅居國外或留學達6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巿參賽(參加第一類者被除籍前須已在原設籍縣巿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四) 設籍期限以報名日期計算。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關於運動員之性別及其是否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中具結。 四、選拔程序:參賽運動員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五、參賽證明:運動員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會籌備委員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選手證照片非本人之照片,取消比賽資格。 第六條 97年全民運動會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巧固球、國術、劍道、摔角、太極拳、拔河、滑輪溜冰、運動舞蹈、手球(沙灘手球)、合球、輕艇(輕艇水球)、飛盤、龍舟、蹼泳、水上救生、柔術、滾球。 第二類:槌球、木球、慢速壘球、民俗體育、元極舞、龍獅運動、躲避球。 第七條 各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8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各種類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報名須達5人(隊)(含)以上,如未到達規定人(隊)數報名則取消比賽。 第八條 獎勵: 一、 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所獲之各組競賽種類團體名次換算之總積分數,取前6名。各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積分: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分;第5名得2分;第6名得1分。總積分相同時,以獲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二、 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報名在8人(隊)以上取6名,7人(隊)取5名,6人(隊)取4名,5人(隊)取3名, 4人(隊)取2名,前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名至第6名發給獎狀。 三、 凡參加各種競賽(團隊、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 二、各種類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委員會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比賽制度:依97年全民會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第十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報名 (一) 報名說明會: 1. 時間:97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 2. 地點: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行政大樓3樓0A辦公室(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 3. 電話:07-7221480 4. 參加人員:各單位至少派兩名人員(其中務請含乙名實際資料輸入人員)出席。 (二) 報名方法: 1. 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 2. 一律採網路線上作業方式辦理報名。 3. 網路線上報名通關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隊職員與運動員報名資料。 4. 網路報名網址:http://2008sport.sanhsin.edu.tw 5. 網路登錄日期:自97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8月20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登錄截止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替換。 6. 完成網路報名後,請將報名表件列印紙本核對無誤(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經所屬縣市政府於表件上用印核章後,於97年8月26日(星期二) 下午5時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或親送: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97年全民會籌備委員會競賽組」收,始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以此報名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7. 網路報名操作步驟:請查閱網站:http://2008sport.sanhsin.edu.tw 8. 資訊組連絡電話:07-7719710∼12 競賽組連絡電話:07-7221480 (三) 各單位運動員於報名時須繳交籌備委員會製發之保證書一份,未依規定繳交者由籌備委員會主動取消報名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保證書必須由運動員親自簽名,並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未滿十八歲者,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 (四) 凡曾經被提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或職員,至全民會開幕前1日尚未恢復者,不予報名。 (五) 各單位隊職員報名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繳最近3個月內之2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一張,俾供籌備委員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繳檔案者不得報名。 (六)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隊或個人項目,凡經報名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務必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團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配有該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七) 各參加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各單位代表團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技術員及幹事等。 1. 各單位團本部職員人數規定: (1) 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時,至多得置職員6人。 (2) 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51人(含)至100人(含)之間時,至多得置職員8人。 (3) 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時,每增加運動員滿50人,得增置職員1人。 2. 各單位報名參加各組種類競賽之職員人數規定: (1) 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 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 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 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團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訂於97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高雄市體育處三樓會議室)舉行。註:球類團隊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舉辦單位及95年全民會冠軍隊優先分別抽排,如種子隊出缺,再依95年全民會亞軍、季軍之名次依序遞補。 三、各單位報到: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上午11時至12時於高雄市福東國小(校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96號)辦理報到並領取相關資料。 四、各單位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於中正運動場三樓會議室。 五、各種類競賽裁判長會議: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中正體育場三樓會議室舉行。 六、各種類技術會議: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於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舉行(校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 七、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至3時30分於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校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報到,下午3時30分在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校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召開裁判會議。 八、開幕典禮97年10月25日晚上於高雄市中正體育場舉行,閉幕典禮97年10月29日下午舉行,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九、各縣市隊本部設於高雄市福東國小(校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96號) 第十一條 申訴: 一、有關全民會競賽爭議申訴,應依據各種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如仍有爭議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三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團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民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99年全民會任何項目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運動員及教練違規之情事函請全國各運動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運動員。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99年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三)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99年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 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報名參賽之運動員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至全民會開幕前一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亦不得擔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選手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99年全民會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七、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各種類運動「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99年全民會比賽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團隊職員、運動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賽會期間如係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間內部衝突之非理性抗爭者,致造成大會困擾者,經大會競賽審查委員會議決,得於99年全民運動會停止該項目比賽,並移請體委會予以議處。 第十四條 運動禁藥檢測:參加第一類比賽運動員必須接受籌備委員會運動禁藥檢測,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及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一、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二、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一) 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附件二) 中華民國9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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